#初選47人案 法官裁定「共謀者原則」不適用於《國安法》生效前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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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訊第62天,控辯雙方就「共謀者原則」作法律爭議3日後,3名《國安法》指定法官今裁定,「共謀者原則」只適用於2020年7月1日《國安法》生效後的共謀者言行,而《國安法》前的共謀者言行並不能納為該原則下的證據,只能以非傳聞證據的用途呈堂,意味不能依賴相關言行所述為事實來指證各被告參與本案串謀。而對辯方反對將匿名證人就新西協調會議的片段和錄音呈堂,法官指相關證據與本案有關,無充分理由拒絕呈堂,但同裁定僅可用作非傳聞證據的用途,詳細理由押後頒布。控方表示案情完結,林卓廷、黃碧雲及何桂藍等擬要求法庭裁定本案表證不成立,被告毋須答辯,案件押至下周四(8日)處理。

昨日審訊
▌控方呈各被告及共謀者加入串謀時間 官多番質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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▌辯方指被告不曾就無差別否決財案達協議 法官周五就「共謀者原則」裁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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